一是信号灯具不规范。选用复合灯,信号灯摆放次序不合理,红灯、黄灯、绿灯上下或左右方位不妥。倒计时数字色彩与信号灯色彩不一致。信号灯亮度缺乏、色度不规范。
二是信号灯方位、高度、视点不妥。信号灯装置方位间隔路口进口泊车线过远或不易于调查,较大路口杆件选用不合理,装置方位超越规范高度或许被遮挡。
三是相位及配时不合理。在一些交通流量较小、不需设置多相位别离交通流路口装置了方向指示信号灯,黄灯持续时刻少于3秒,人行横道信号灯配时短,行人过街时刻缺乏。
四是信号灯与象征标线不协调。信号灯指示信息与象征标线指示信息不一致,乃至彼此对立。
五是未按条件设置信号灯。穿插路口交通流量大、抵触点多,但未装置信号灯;交通流量大且有条件的路口未设置辅佐灯;灯控路口施划人行横道线,但未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未按条件设置行人二次过街信号灯。
六是信号灯毛病。信号灯不能正常显现,致使信号灯不亮、长时刻显现单一色彩。
七是配套交通象征标线缺失。交通信号灯操控路口、路段应当设置象征、施划标线的,没有、短少设置或施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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