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4-3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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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4.44444465637207px]《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办法》对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客户投诉能够得到有效处理作出三方面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
事实上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对于商业银行的要求,之前作为内部规定,大部分商业银行早已实行。因此新规出台更多的只是将原有内部规定搬到台面上成文,对大部分银行的影响不大。对于投资者来说,在过往销售实践过程中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新规在理财产品销售方面明确了若干投资者权益。比如对于发生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后后悔而与银行发生纠纷的情况,新规四十六条规定,在划款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因此,新办法的发布有望改变普通投资者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弱势地位,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相关数据表明,截止9月上半月,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 14751款,发行规模超过11万亿元,而2010年全年的募集规模仅为7万亿,银行理财产品可谓是迎来了爆发式的发展。然而面对全球经济危机,股市、债市、大宗商品集体下跌,房地产企业资金量趋紧,地方债务平台隐忧以及民间借贷危机等一些列事件的发生,原本看似毫无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现在也应有一些危机感。从这个角度看,此次银监会老调重弹,强调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不仅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商业银行的保护。
此次《办法》的发布,显示了管理层注意到了银行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日益规范,理财产品无论从发行速度还是发行品种上都有可能回归理性。但对于投资者来说,由奢入俭难,一旦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放缓,一部分资金有可能会转向其他相对被低估的市场。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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