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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招标机构须在招标网进行7天的评标结果公示。同日起实施的还有《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20余部法律法规。 与2000年原外经贸部出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相比,此次商务部出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在总结以往国际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经验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招标、投标以及评标的程序,明确了招标机构的公示与投标人的质疑,更加适应入世后的需要。 《办法》指出,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投标人应首先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三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 与1993年出台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相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新《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不再包括定量包装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剔出了关于商品抽样方法方面的规定, 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法律责任,明确了零售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执行。 根据《规定》,零售商品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与核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为防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规定》指出,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按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并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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