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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即增材制造,是以数字模型为基础,将材料逐层堆积制造出实体物品的新兴制造技术,体现了信息网络技术与先进材料技术、数字制造技术的密切结合,是网络时代数字化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减材、等材制造工艺下,受制于现代化机械生产流水线作业所具有的繁复生产工艺和流程、高昂生产成本等因素,个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不容易进行,特别是个人出于非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更为少见。
随着3D打印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个人制造产品的技术和经济门槛被实质性地消除,“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个人打印是否构成专利侵权b等问题亟待立法和司法政策的及时回应。
3D打印行为合法性的障碍3D打印技术将传统工业技术和生产流程等依赖工业资本大量投入的大规模生产线生产模式,转化为个人零敲碎打的个性化“私人定制”方案的自由和自力实施过程,这一过程无需“资本性”投入,仅需一台生产工具即3D打印机、原料和辅助设计软件,即可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生产他人专利产品,自此无需购买复杂的机器设备,不必掌握特殊的工艺技术,通过3D打印设备即可将三维数字模型文件(3D Blueprint)“打印”成产品实物。
3D扫描仪和CAD等软件的开发和完善,也促使3D打印数据源更容易生成。加上网络媒介推动,越来越多的3D打印网络服务商允许企业和个人上传、下载三维数字模型文件。然而,互联网开放式结构使得网络服务商难以控制或限制三维数字模型文件网上传输和共享。技术创新主体通过利用专利权来控制或限制其发明或外观设计被他人复制或利用的努力,在实践层面变得越来越困难。c在现行专利法框架内,3D打印活动所涉及的侵犯专利权的可能情形包括如下方面:
1.当3D打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时,未经许可的打印行为将构成专利侵权责任;2.当3D打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制造外观设计专利所指定使用的产品上复制使用和体现该外观设计的,未经许可的打印行为也将构成专利侵权责任;
3.3D打印设备自身也存在专利技术,当未经许可采用他人专利技术生产3D打印设备,进而被用于侵权产品或非侵权产品打印时,也将引发专利侵权风险。e即使已获授权,3D打印设备生产商也可能将面临由强大的专利垄断权利人所提起的,犹如“索尼Betamax录音机案”一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f4.侵权主体或为3D打印在线服务提供商,或为接受3D在线打印服务的个人,或者服务提供商和个人构成共同侵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判例中指出,设置专利帮助侵权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此法律理论和法律技术,保障被侵权人能找到一个“深口袋”,以最大化实现其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对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执法行不通时,就需要通过设置帮助侵权理论来解决,当对侵权个人终端消费者无法展开执法时,对帮助侵权人——销售商等进行执法,更符合经济、高效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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