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树下123456 发表于 2019-1-9 11:40:05

在婚姻内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为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下面,郑州律师事务所为您分享一则案例,帮您解答这个问题。
  案例回顾:雷某与宋某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不和,与2013年上半年发生矛盾,并与2014年2月分居。雷某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二人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75平方米A房屋一栋(价值45万),并登记在宋某名下;二人银行卡上存款金额为240300元;雷某与2010年因交通事故获得损害赔偿金120000元(其中80000元用于治疗,剩下的40000元储存在银行卡内),雷某宋某二人就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意见不一,遂诉至法院。

http://www.ydflawfirm.com/UpLoad/image/20180919/20180919104817_1963.png
  律师在接受雷某委托后,积极询问案情,调取雷某交通事故判决书和相关证据,询问宋某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并录音制作证人证言,固定保存银行出具的账户信息,提出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婚后共同经营储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雷某人身密切联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属于雷某个人财产,并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夫妻财产部分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宋某享有A房屋所有权,支付房产价值一半22.5万元给雷某;夫妻共同存款均分,各享有120150元;40000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属雷某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在婚姻内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