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专业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地质专业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地质与设计、施工、回采、通风等部门或人员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单、会议等进行。凡口头联系,地质人员有权拒绝。2、设计人员需地质组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具体规定如下:
⑴矿井改扩建、开拓延伸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补充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省煤管局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
⑵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应在两年前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在设计前半年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
⑶ 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组,地质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⑷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十五天内提交。
⑸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⑹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人员应提前12天向地质组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要求,保证地质人员有足够的调查、制图时间。
3、与施工的业务联系:
⑴ 地质组需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⑵ 各类巷道开口,生产人员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质组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提供,停头或复工也应提前通知地质组。凡没有开工报告(通知)而施工的队组,一经发现视三违报安监处处理。
⑶各施工队组必须指定1—2名人员专门负责辅助地质工作,每天下午4:00—5:00将工作面情况汇报地质组;遇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将每日汇报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每月27日报回地质组。
⑷ 施工单位对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质组应将随时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区队。
⑸ 当掘进工作面在透巷或接近老空、老窑、封闭不良钻孔等危险区前地质组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书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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